《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全文)
發布時間 :2018.11.28    瀏覽次數 :2680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 ,弘揚“支部建在連上”光榮傳統 ,落實黨要管黨 、全麵從嚴治黨要求 ,全麵提升黨支部組織力 ,強化黨支部政治功能 ,充分發揮黨支部戰鬥堡壘作用 ,鞏固黨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 ,製定本條例 。

第二條 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 ,是黨組織開展工作的基本單元 ,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 ,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 ,擔負直接教育黨員 、管理黨員 、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 、宣傳群眾 、凝聚群眾 、服務群眾的職責 。

第三條 黨支部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 、毛澤東思想 、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科學發展觀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遵守黨章 ,加強思想理論武裝 ,堅定理想信念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始終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 。

(二)堅持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 ,牢固樹立“四個意識” ,堅定“四個自信” ,做到“四個服從” ,旗幟鮮明講政治 ,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 、全黨的核心地位 ,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

(三)堅持踐行黨的宗旨和群眾路線 ,組織引領黨員 、群眾聽黨話 、跟黨走 ,成為黨員 、群眾的主心骨 。

(四)堅持民主集中製 ,發揚黨內民主 ,尊重黨員主體地位 ,嚴肅黨的紀律 ,提高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 ,增強生機活力 。

(五)堅持圍繞中心 、服務大局 ,充分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 黨支部設置一般以單位 、區域為主 ,以單獨組建為主要方式 。企業 、農村、機關 、學校 、科研院所 、社區 、社會組織 、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連(中)隊以及其他基層單位 ,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 ,都應當成立黨支部 。

黨支部黨員人數一般不超過50人 。

第五條 結合實際創新黨支部設置形式 ,使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 。

規模較大 、跨區域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 ,專業市場 、商業街區 、商務樓宇等 ,符合條件的 ,應當成立黨支部 。

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單位 ,應當按照地域相鄰 、行業相近 、規模適當 、便於管理的原則 ,成立聯合黨支部 。聯合黨支部覆蓋單位一般不超過5個 。

為期6個月以上的工程 、工作項目等 ,符合條件的 ,應當成立黨支部 。

流動黨員較多 ,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對固定集中 ,應當由流出地黨組織商流入地黨組織 ,依托園區 、商會 、行業協會 、駐外地辦事機構等成立流動黨員黨支部 。

第六條 黨支部的成立 ,一般由基層單位提出申請 ,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召開會議研究決定並批複 ,批複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 。

基層黨委審批同意後 ,基層單位召開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委員會或者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 、副書記 。批複和選舉結果由基層黨委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

根據工作需要 ,上級黨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層單位成立黨支部的決定 。

第七條 對因黨員人數或者所在單位 、區域等發生變化 ,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的黨支部 ,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予以調整或者撤銷 。

黨支部的調整和撤銷 ,一般由黨支部報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批準 ,也可以由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直接作出決定 ,並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

第八條 為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機構 ,黨員組織關係不轉接的 ,經上級黨組織批準 ,可以成立臨時黨支部 。

臨時黨支部主要組織黨員開展政治學習 ,教育 、管理 、監督黨員 ,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等 ,一般不發展黨員 、處分處置黨員 ,不收繳黨費 ,不選舉黨代表大會代表和進行換屆 。

臨時黨支部書記 、副書記和委員由批準其成立的黨組織指定 。

臨時組建的機構撤銷後,臨時黨支部自然撤銷 。

第三章 基本任務

第九條 黨支部的基本任務是 :

(一)宣傳和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宣傳和執行黨中央 、上級黨組織及本黨支部的決議 。討論決定或者參與決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重要事項 ,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團結組織群眾 ,努力完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 、毛澤東思想 、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科學發展觀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製度化 ,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 ,學習黨的基本知識 ,學習科學 、文化 、法律和業務知識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 。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 、管理 、監督和服務 ,突出政治教育 ,提高黨員素質 ,堅定理想信念 ,增強黨性 ,嚴格黨的組織生活 ,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 ,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 ,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 。關懷幫扶生活困難黨員和老黨員 。做好黨費收繳 、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規穩妥處置不合格黨員 。

(四)密切聯係群眾 ,向群眾宣傳黨的政策 ,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 、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 ,了解群眾訴求 ,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 ,凝聚廣大群眾的智慧和力量 。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工會 、共青團 、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 ,支持它們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

(五)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 ,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 ,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 ,嚴格程序 、嚴肅紀律 ,發展政治品質純潔的黨員 。發現、培養和推薦黨員 、群眾中間的優秀人才 。

(六)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製度 ,不得侵占國家 、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

(七)實事求是對黨的建設 、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重要情況 。教育黨員 、群眾自覺抵製不良傾向 ,堅決同各種違紀違法行為作鬥爭 。

(八)按照規定 ,向黨員 、群眾通報黨的工作情況 ,公開黨內有關事務 。

第十條 不同領域黨支部結合實際 ,分別承擔各自不同的重點任務 :

(一)村黨支部 ,全麵領導隸屬本村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 ,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工作 ,組織帶領農民群眾發展集體經濟 ,走共同富裕道路 ,領導村級治理 ,建設和諧美麗鄉村 。貧困村黨支部應當動員和帶領群眾 ,全力打贏脫貧攻堅戰 。

(二)社區黨支部 ,全麵領導隸屬本社區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 ,圍繞鞏固黨在城市執政基礎 、增進群眾福祉開展工作 ,領導基層社會治理 ,組織整合轄區資源 ,服務社區群眾 、維護和諧穩定 、建設美好家園 。

(三)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的黨支部 ,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 ,按規定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 ,服務改革發展 、凝聚職工群眾 、建設企業文化 ,創造一流業績 。

(四)高校中的黨支部 ,保證監督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 ,鞏固馬克思主義在高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 ,加強思想政治引領 ,築牢學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保證教學科研管理各項任務完成 。

(五)非公有製經濟組織中的黨支部 ,引導和監督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團結凝聚職工群眾 ,依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建設企業先進文化 ,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

(六)社會組織中的黨支部 ,引導和監督社會組織依法執業 、誠信從業 ,教育引導職工群眾增強政治認同 ,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治理 、提供公共服務 、承擔社會責任 。

(七)事業單位中的黨支部 ,保證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 ,參與重要決策 ,服務人才成長 ,促進事業發展 。事業單位中發揮領導作用的黨支部 ,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 。

(八)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的黨支部 ,圍繞服務中心 、建設隊伍開展工作,發揮對黨員的教育 、管理 、監督作用 ,協助本部門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 、改進工作 。

(九)流動黨員黨支部 ,組織流動黨員開展政治學習 ,過好組織生活 ,進行民主評議 ,引導黨員履行黨員義務 ,行使黨員權利 ,充分發揮作用 。對組織關係不在本黨支部的流動黨員民主評議等情況 ,應當通報其組織關係所在黨支部 。

(十)離退休幹部職工黨支部 ,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根據黨員實際情況 ,組織參加學習,開展黨的組織生活 ,聽取意見建議 ,引導他們結合自身實際發揮作用 。

第四章 工作機製

第十一條 黨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的議事決策機構 ,由全體黨員參加 ,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 。

黨支部黨員大會的職權是 :聽取和審查黨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按照規定開展黨支部選舉工作 ,推薦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 ,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 ;討論和表決接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 、延長預備期或者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表揚、組織處置和紀律處分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

村 、社區重要事項以及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 ,必須經過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 。

黨支部黨員大會議題提交表決前 ,應當經過充分討論 。表決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黨員到會方可進行 ,讚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為通過 。

第十二條 黨支部委員會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 。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召開 ,對黨支部重要工作進行討論 、作出決定等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進行 。重要事項提交黨員大會決定前 ,一般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 。

第十三條 黨員人數較多或者黨員工作地 、居住地比較分散的黨支部 ,按照便於組織開展活動原則 ,應當劃分若幹黨小組 ,並設立黨小組組長 。黨小組組長由黨支部指定 ,也可以由所在黨小組黨員推薦產生 。

黨小組主要落實黨支部工作要求 ,完成黨支部安排的任務 。

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 ,組織黨員參加政治學習 、談心談話、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等 。

第十四條 黨支部黨員大會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 。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 ,可以委托副書記或者委員召集並主持 。黨小組會由黨小組組長召集並主持 。

第五章 組織生活

第十五條 黨支部應當嚴格執行黨的組織生活製度 ,經常 、認真 、嚴肅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 、時代性 、原則性 、戰鬥性 。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組織生活 。

第十六條 黨支部應當組織黨員按期參加黨員大會 、黨小組會和上黨課 ,定期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 。

“三會一課”應當突出政治學習和教育 ,突出黨性鍛煉 ,以“兩學一做”為主要內容 ,結合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 ,確定主題和具體方式 ,做到形式多樣 、氛圍莊重 。

黨課應當針對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 ,回應普遍關心的問題 ,注重身邊人講身邊事 ,增強吸引力感染力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定期為基層黨員講黨課 ,黨委(黨組)書記每年至少講1次黨課 。

黨支部每月相對固定1天開展主題黨日 ,組織黨員集中學習 、過組織生活 、進行民主議事和誌願服務等 。主題黨日開展前 ,黨支部應當認真研究確定主題和內容 ;開展後 ,應當抓好議定事項的組織落實 。

對經黨組織同意可以不轉接組織關係的黨員 ,所在單位黨組織可以將其納入一個黨支部或者黨小組 ,參加組織生活 。

第十七條 黨支部每年至少召開1次組織生活會 ,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 ,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組織生活會一般以黨支部黨員大會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小組會形式召開 。

組織生活會應當確定主題 ,會前認真學習 ,談心談話 ,聽取意見 ;會上查擺問題 ,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明確整改方向 ;會後製定整改措施 ,逐一整改落實 。

第十八條 黨支部一般每年開展1次民主評議黨員 ,組織黨員對照合格黨員標準 、對照入黨誓詞 ,聯係個人實際進行黨性分析 。

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 ,按照個人自評 、黨員互評 、民主測評的程序 ,組織黨員進行評議 。黨員人數較多的黨支部 ,個人自評和黨員互評可以在黨小組範圍內進行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員大會根據評議情況和黨員日常表現情況 ,提出評定意見 。

民主評議黨員可以結合組織生活會一並進行 。

第十九條 黨支部應當經常開展談心談話 。黨支部委員之間、黨支部委員和黨員之間 、黨員和黨員之間 ,每年談心談話一般不少於1次 。談心談話應當坦誠相見 、交流思想 、交換意見 、幫助提高 。

黨支部應當注重分析黨員思想狀況和心理狀態 。對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和出現重大困難 、身心健康存在突出問題等情況的黨員 ,黨支部書記應當幫助做好心理疏導 ;對受到處分處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黨員 ,黨支部書記應當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

第六章 黨支部委員會建設

第二十條 有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 ,應當設立黨支部委員會 。黨支部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 ,一般不超過7人 。

黨支部委員會設書記和組織委員 、宣傳委員、紀檢委員等 ,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

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 ,設1名書記 ,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

第二十一條 村 、社區黨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 ,其他基層單位黨支部委員會一般每屆任期3年。

黨支部委員會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黨支部書記 、副書記一般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 ,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 、副書記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選出的黨支部委員 ,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黨支部書記 、副書記 ,報上級黨組織批準。黨支部書記 、副書記 、委員出現空缺 ,應當及時進行補選 。確有必要時 ,上級黨組織可以指派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 。

建立健全黨支部按期換屆提醒督促機製 。根據黨組織隸屬關係和幹部管理權限 ,上級黨組織對任期屆滿的黨支部 ,一般提前6個月以發函或者電話通知等形式 ,提醒做好換屆準備 。對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換屆的 ,應當認真審核 、從嚴把關 ,延長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

第二十二條 黨支部書記主持黨支部全麵工作 ,督促黨支部其他委員履行職責 、發揮作用 ,抓好黨支部委員會自身建設 ,向黨支部委員會 、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

黨支部副書記協助黨支部書記開展工作 。黨支部其他委員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

第二十三條 黨支部書記應當具備良好政治素質 ,熱愛黨的工作 ,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 、組織協調能力和群眾工作本領 ,敢於擔當 、樂於奉獻 ,帶頭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在黨員 、群眾中有較高威信 ,一般應當具有1年以上黨齡 。

第二十四條 上級黨組織應當結合不同領域實際 ,突出政治標準 ,按照組織程序 ,采取多種方式 ,選拔符合條件的優秀黨員擔任黨支部書記 。

村 、社區應當注重從帶富能力強的村民 、複員退伍軍人 、經商務工人員 、鄉村教師 、鄉村醫生、社會工作者 、大學生村官 、退休幹部職工等群體中選拔黨支部書記 。對沒有合適人選的 ,上級黨組織可以跨地域或者從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選派黨支部書記 。根據工作需要 ,上級黨組織可以選派優秀幹部到村 、社區擔任黨支部第一書記 ,指導 、幫助黨支部書記開展工作 ,主要承擔建強黨支部 、推動中心工作 、為民辦事服務 、提升治理水平等職責任務 。符合條件的村 、社區黨支部書記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主任 。

機關 、國有企業 、事業單位 ,黨支部書記一般由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 ,也可以由本部門本單位其他負責人擔任 。根據工作需要 ,上級黨組織可以選派黨員幹部擔任專職黨支部書記 。

非公有製經濟組織 、社會組織 ,一般從管理層中選任黨支部書記 ,應當注重從業務骨幹中選拔黨支部書記 。沒有合適人選的 ,可以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支部書記 。

加強黨支部書記後備隊伍建設 ,注意發現優秀黨員作為黨支部書記後備人才培養 ,建立村 、社區等領域黨支部書記後備人才庫 。

第二十五條 上級黨組織應當經常對黨支部書記 、副書記和其他委員進行培訓 。

黨支部書記培訓納入黨員、幹部教育培訓規劃 ,對新任黨支部書記應當進行任職培訓 。中央組織部組織開展黨支部書記示範培訓 ,地方 、行業 、係統一般根據黨組織隸屬關係,分層分類開展黨支部書記全員輪訓 。黨支部書記每年應當至少參加1次縣級以上黨組織舉辦的集中輪訓 。注意統籌安排 ,防止頻繁參訓 ,確保黨支部書記做好日常工作 。

對黨支部書記 、副書記和其他委員的培訓應當突出黨的基本理論 、基本政策 、基本知識及黨務工作基本要求 ,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 ,黨規黨紀等內容 。注重發揮優秀黨支部書記傳幫帶作用 。

第二十六條 注重從優秀村 、社區黨支部書記中選拔鄉鎮和街道領導幹部 ,考錄公務員和招聘事業單位人員 。

培養樹立黨支部書記先進典型 ,對優秀黨支部書記給予表彰表揚 。

第二十七條 黨支部委員會成員應當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和黨員 、群眾監督 ,加強互相監督 。

黨支部書記每年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和黨支部黨員大會述職 ,接受評議考核 ,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 、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

第二十八條 建立持續整頓軟弱渙散黨支部工作機製 。對不適宜擔任黨支部書記 、副書記和委員職務的 ,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作出調整 。對存在換屆選舉拉票賄選 、宗族宗教和黑惡勢力幹擾滲透等問題的 ,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嚴肅處理 。

第七章 領導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把黨支部建設作為最重要的基本建設 ,定期研究討論 、加強領導指導 ,切實履行主體責任 。縣級黨委每年至少專題研究1次黨支部建設工作 。

各級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建立黨支部工作聯係點 ,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發現和解決問題 ,總結推廣經驗 。

第三十條 黨委組織部門應當經常對黨支部建設情況進行分析研判 ,加強分類指導和督促檢查 ,擴大先進黨支部增量 ,提升中間黨支部水平 ,整頓後進黨支部 。加強黨支部標準化 、規範化建設 。基層黨委一般應當配備專兼職組織員 ,加強對黨支部建設的具體指導 。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注意通過黨支部了解掌握黨員幹部日常表現 ,幹部考察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黨支部的意見 。

村 、社區黨支部書記納入縣級黨委組織部備案管理 。

第三十一條 村 、社區黨支部工作納入縣級黨委巡察監督工作內容 。

第三十二條 抓黨支部建設情況應當列入各級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 ,作為評判其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情況的重要依據 。對抓黨支部建設不力、各項工作不落實的 ,上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進行約談 。對黨支部建設出現嚴重問題 ,黨員 、群眾反映強烈的 ,應當按照規定嚴肅問責 。

第三十三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為黨支部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給予經費保障 。增強村 、社區黨支部運轉經費保障能力 ,落實村 、社區黨支部書記報酬待遇 ,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長機製 。給予非公有製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支部工作經費支持 。加強村 、社區和園區等領域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建設 ,積極運用現代技術和信息化手段 ,充分發揮辦公議事 、開展黨的活動 、提供便民服務等綜合功能 。

縣級以上黨委管理的黨費每年應當按照一定比例下撥到黨支部 ,重點支持貧困村黨支部 、困難國有企業黨支部 、非公有製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支部 、流動黨員黨支部 、離退休幹部職工黨支部等開展黨的活動 。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村 、社區黨的基層委員會 、總支部委員會 ,按照本條例執行 。

第三十五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 ,製定相關規定 。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 。其他有關黨支部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 ,按照本條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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